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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區雙城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9年10月31日府教國字第152654號函定訂

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府教國字第0920180912號函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府教國字第095022436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府教國字第0960410700號函修訂第11條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修訂

第一條

新北市新店區雙城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稱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作業要點定訂,本會會址設置於本校校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三二二號。

第二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

本會下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其家長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三十日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副會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其召集程序及主席人選同前項規定。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代表大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本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第九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二人。

前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中,至少應推派一人為本會委員。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後兩週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依相關法規辦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裡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推選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

八、選派教評委員。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宜。

第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但家長委員人數逾十五人者,得酌予增置常務委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十五人。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副會長一人至六人,由會長遴選;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召開之日止;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委員會召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限。

第十三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得依需要設下列各組,其任務如下:

一、教學組:教評會、獎勵、申訴組、課(編)發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二、財務組:本會經費收支事項、採購,其他有關事項。

三、公關組:學校經費籌募事宜,協助學校處裡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其他有關本會會務事項。

四、活動組: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其他有關活動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本會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ㄧ以上應出席代表之出席,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為座談會。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出席之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置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辦理日常事物及聯絡事宜。

第十七條

本會為提供教育咨詢,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ㄧ。

第十八條

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幹事名冊、應於開後四十日內轉報縣政府備查。

第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本會會費。

二、家長委員會及學校家長、其他人士捐款。

三、以上收入之孽息。

第二十條

本會以學生家長為單位由學校代為收取,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教育局訂定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標準收取,並由本會管理。

本會會費,家庭清寒者免繳。

除本會會費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家長捐款亦應存入本會帳戶。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本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充實教學設備之用途。

五、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 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第二十二條

本會費應由會長、副會長(一人)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裡。每學期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之收支及憑證,縣政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事情時,經縣政府認定後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五條

本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縣政府給予獎勵或由縣政府公開表揚。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雙城國民小學:總機(02)2215-6511  (02)2215-0647  傳真(02)2214-0591

 

   *四處分機:(教務處)-110  (學務處)-120  (總務處)-130  (輔導處)-140

 

   *家長會專線:2214-1446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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